依据《中华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三条: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,须得军人赞同,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起离婚此类案件可分二类:
1、非军人一方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。
2、地方当事人向地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。即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,军事法院应当受理;但并不排除地方当事人向地办法院提起诉讼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觉得:对于当事人一方为军人,另一方为地方当事人的,赋予地方当事人以选择权,就军人婚姻家庭案件,可以向军事法院或地办法院提起诉讼,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,又有益于案件的审判和实行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民法典